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玉簡字第53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訴訟代理人 劉淑如
被 告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
,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