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簡字,114年度,53號
HLEV,114,玉簡,53,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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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玉簡字第53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訴訟代理人 劉淑如
被 告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
,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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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