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430號
原 告 李昱賢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蘇文輝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1號誣告案件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5415號判決在卷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
已消滅,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