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9年度,430號
HLEV,109,花簡,430,202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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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430號
原 告 李昱賢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蘇文輝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1號誣告案件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5415號判決在卷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
已消滅,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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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