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養聲字,114年度,6號
KSYV,114,養聲,6,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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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養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OOO
法定代理人 OOO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經合格翻譯人員翻譯之家
事聲請宣告終止收養狀繕本,及附件所示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
各參份之法語翻譯本(並蓋翻譯社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事實及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
,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
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
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
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
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
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
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
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
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 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 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 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據非訟事件法第31條規定,於非 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相對人為法 國籍並居住於法國,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應依 受訴法院製作之開庭通知書,提出相對人所屬國籍通用語文 作成之家事聲請宣告終止收養狀繕本、開庭通知書及本院送 達證書之翻譯本,送交受訴法院,便於併同送達該相對人所 屬國之合法地址,以利應訴,爰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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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