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輔宣字,114年度,25號
KSYV,114,輔宣,25,20251016,2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梁O華

應受輔助宣
告之人 梁O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之民
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A01(民國64年「1」月「29」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64年「12」月「9」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民事保護令事件亦準  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