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安置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895號
KSYV,114,護,89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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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少 年
即受安置人 A(代號:AV000A114183)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如附表
法定代理人 B(代號:AV000A114183A)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如附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變更安置處所至適當之醫療機構。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即少年A於民國114年4月19日經通
報進行調查後,有發現疑似遭性剝削之情事,因少年A缺乏
自我保護觀念,且家人無力進行管教及約束,經聲請人評估
有緊急安置之必要,依法於114年4月24日將少年A緊急安置
於適當場所,並經本院裁定准予安置於中途學校2年至民國1
16年7月25日止等語。惟少年A經診斷須全日住院治療,尚不
適合安置於中途學校,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1條
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將甲變更安置於適當之醫療機構等
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兒童
少年性剝削事件審前報告、凱旋醫院診斷書1份、表達意
願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486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堪信為
真實。聲請人變更安置少年A於醫療機構,妥予保護,符合
甲之最佳利益,本件變更安置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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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