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783號
KSYV,114,監宣,783,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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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乙○○



受監護
告之人 丙○○○




關 係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監護人。
指定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略,裁判內容涉及身心障礙者之個人、健康與復健等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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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