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14年度,127號
KSYV,114,家調裁,127,20251003,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A02
法定代理人 A03
相 對 人 A0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A02(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其生
母A03(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相對人A04(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2之生母A03與相對人A04於民國110
年2月8日結婚,嗣雙方於113年12月26日兩願離婚。聲請人
於000年0月0日出生,然聲請人係生母A03在與相對人婚姻關
係存續中自訴外人林政穎受胎所生,兩造間並無親子血緣關
係,爰依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聲請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原因事實不爭執,且同意 聲請法院逕依聲請人之聲明裁定如主文第1項等語。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按夫妻 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 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 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 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 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4條亦有明文。四、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高雄榮民總醫 院過敏免疫風濕科親子鑑定報告書為證,上開鑑定報告就聲 請人及訴外人林政穎親子關係之鑑定結果略以:根據16組 基因位點之分析結果,無法排除A02與林政穎親子關係等 語,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聲請人既為生母A03自訴外人林 政穎受胎所生,聲請人主張其非相對人之親生子女,堪信為 真實。又聲請人尚未成年,其提起本件訴訟核屬合法,從而 ,聲請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聲請人非生母A03自相對人受胎所生,已如前述,則必藉 由裁判始克還原聲請人之身分,惟聲請人表示願負擔程序費 用,本院因認本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為妥適,併此敘 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已捨棄抗告權,本裁定業已確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郁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