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590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