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403號
KSYV,114,家親聲,403,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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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未成年子女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父姓「張」。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與相對人甲○○育有未成年子女乙○○
(年籍資料如主文所示,下稱未成年子女),並由甲○○單獨 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嗣甲○○於民國111年10月1 2日死亡,聲請人乃於113年6月27日認領未成年子女,並改 由其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考量未成年子女 亦希望回復父姓,爰依規定聲請變更姓氏為父姓「張」等語 。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 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 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 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變更 子女姓氏之裁定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為 之。而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 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 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為 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 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再者,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 係,向以追求與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藉以實 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至於如何以子女最佳利益 為考量,必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 體情狀予以審酌。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有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相對 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佐。又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高雄市燭光 協會對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後,據其提出綜合評估 及建議略以:聲請人進行生父認領後,其妻子為讓未成年子 女擁有一個全新的開始,因此建議聲請人變更未成年子女從 父姓之聲請,希望以此增強未成年子女對父系家族成員之歸



屬感,且聲請人對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狀況了解,對於未來就 學亦有規劃,而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及其家人也具有正向之 情感依附關係,互動良好,未成年子女現也同意變更其姓氏 為父姓,故為增強未成年子女之自我認同及對父系家族之歸 屬感,評估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父姓有其適切性等語,有 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9至43頁)。則未成年子 女原由甲○○單獨行使負擔其權利義務,因甲○○於111年10月1 2日死亡,聲請人遂於113年6月27日認領未成年子女,並改 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等情,堪以認 定。
 ㈡本院綜觀上開事證,審酌未成年子女現與聲請人已共同生活1 年多,與聲請人及其家人也具有正向之情感依附關係,互動 良好,且未成年子女到庭後亦表示希望能與聲請人同姓等語 (本院卷第77頁),而甲○○已歿,若未成年子女仍保有其母 姓氏,將使實際照顧、生活情形,與表徵家族網絡之姓氏不 相一致,使未成年子女產生身分認同之混淆,且未成年子女 於聲請人之家庭環境下成長,為避免日後因姓氏產生隔閡, 並促進家庭生活和諧美滿,提升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家族認 同感與歸屬感,認未成年子女改從父姓「張」,應符合未成 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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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