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100號
KSYV,114,家親聲,100,202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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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已死亡)

關 係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邱O縉(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邱O縉(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 36條第3項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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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