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已死亡)
關 係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邱O縉(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邱O縉(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 36條第3項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