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68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律師
一、原告與被代位人楊○○之遺產管理人許芳瑞律師間請求代位分
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債務人楊
○○尚欠原告新臺幣4,955,440元及其利息,有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10年度雄簡字第2040號民事確定判決可佐,惟原告未
載明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以電腦打字之書狀補正下列之
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代位人楊○○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之國稅局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四)原告應依前揭資料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各被告之應繼
分比例。
(五)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高雄市○○
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