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665號
KSYV,114,家補,66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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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A03受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
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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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