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5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 款規定,繳納應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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