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649號
KSYV,114,家補,649,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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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及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規定:「非訟事
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
1,500元。是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與第26條第1項等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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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