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643號
KSYV,114,家補,643,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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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4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乙○○等3名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
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
遺產,如附表所示,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78,343元
,以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2分之1(繼承陳O華、陳O雄對於被繼
承人陳O進遺產之應繼分各4分之1,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
審訴字第571號卷第125至127頁)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9
,172元(元後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7) 〈面積:25㎡〉 132,143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 〈面積:57㎡〉 883,500 3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同上市區○○路000○0號】 62,700 合 計 1,078,343 說明: 1.上開土地價值依據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現現值計算,並於元後四捨五入: ⑴編號1:新臺幣(下同)18,500元/㎡。 ⑵編號2:15,500元/㎡。 2.上開建物價值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計(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卷第1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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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