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634號
KSYV,114,家補,634,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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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程
序費用。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吳○○之繼承人,請求分割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聲請人之應繼分為1/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681,839元(計算式:1,363,677元×1/2=681,838
.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附表:被繼承人吳來迫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2396.00平方公尺) 1,363,677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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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