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623號
KSYV,114,家補,623,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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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23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A03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乳○○之繼承人,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之遺產,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
繼承人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987,337元(遺產價值為8,553,
837元-贈與財產2筆1,566,500元=6,987,337元),原告之應繼分
為3分之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29,112元(計算式
:6,987,337元×1/3=2,329,11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8,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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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