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622號
KSYV,114,家補,622,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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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甲○○
受監護
告之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
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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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