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甲○○
受監護宣告
之人 乙○○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
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
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
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