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561號
KSYV,114,家補,561,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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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陳甲霖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
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
,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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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