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98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5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再審
原告對於本院114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甲○○於前訴訟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曾
秀霞價值新台幣(下同)1,508,122元之遺產,並主張其應繼分
為6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1,354元(1,508,122元
x1/6=251,35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法應徵再審裁判費
3,580元。茲依法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