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470號
KSYV,114,家補,470,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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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70號
原 告 A03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曾雋行律師
被 告 A04


上列原告A03與被告A04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
,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
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
,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
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亦足資參照)。本
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01於民國105年6月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遺產,A01之繼承人為當時尚生存之子女即A02、原告A03,
應繼分比例各為2分之1;嗣A02於111年8月29日死亡,其遺產除
前述附表一所示財產之半數應繼分外,另有附表二所示遺產,因
A02婚後無子女,其繼承人為配偶及手足即兩造,應繼分比例
各2分之1。是原告就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有4分之3之應繼分(包含
其繼承自A01之2分之1,以及繼承自A02之4分之1),就附表二所
示遺產則有2分之1之應繼分(繼承自A02),其價額各如附表一、
二價額欄所載,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共為新
臺幣(下同)529萬6,210元(計算式:原告起訴時因分割附表一
所示遺產之所受利益為528萬9,466.5元+原告起訴時因分割附表
二所示遺產之所受利益為6,743.5元=529萬6,210元),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9萬6,2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3,51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36) 43萬9,425元 2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20萬9,600元 3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17萬6,900元 4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36) 22萬5,225元 5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88萬6,472元 6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11萬5,000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6價額,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公告土地現值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核定價額計算,共計705萬2,622元。 ⒉被繼承人A01之繼承人為當時尚生存之子女A02及原告,應繼分比例為各2分之1,A02死亡後,其2分之1應繼分復由兩造各繼承半數,是原告就附表一所示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所得之價額為528萬9,466.5元(計算式:705萬2,622元×應繼分為3/4=528萬9,466.5元),是原告起訴時因分割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所受利益為528萬9,466.5元。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中華郵政公司楠梓右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1萬2,415元 2 元大商業銀行右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00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0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99元 5 高雄市○○地區○○○○○0○號:00000000000000) 763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5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計算,共計1萬3,487元。 ⒉被繼承人A02之繼承人為配偶即被告與手足即原告,應繼分比例為各2分之1,兩造就被繼承人A02所遺附表二所示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所得之價額為各6,743.5元(計算式:1萬3,487元×應繼分為1/2=6,743.5元),是原告起訴時因分割附表二所示遺產之所受利益為6,74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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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