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447號
KSYV,114,家補,447,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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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翁松崟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程序費用。
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調解分割遺產,而請求分割遺產標的之價額
,應以聲請人聲請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聲請
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聲請人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是
本件聲請調解之程序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聲請調解時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遺有如附表所
示之遺產,總計新臺幣(下同)429,140元,聲請人應繼分比例
為3分之1,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3,047元(計算式:429,140
元1/3,元後四捨五入)。本件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之部分,係因
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家事調解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附表:
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
◎附註:
本裁定僅係就訴訟標的價額之程序要件核定,如兩造對本案實體事項有所主張或答辯,請俟本院另行通知後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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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