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427號
KSYV,114,家補,427,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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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2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被 告 丁○○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
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
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戊○○之配偶,被
繼承人戊○○之婚後財產即遺產如附表所載,原告得行使剩餘財產
差額分配請求權後,再與其他繼承人即被告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
語,並聲明:被繼承人戊○○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依附表分割方
法欄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故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客觀價額為
9,699,815元(詳如附表說明欄⒉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9,699,8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9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被繼承人戊○○遺產項目及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5,616,000元 原物分割,由原告乙○○○依5/8比例,其他繼承人各依1/8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7 245,671元 原物分割,由各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各1/4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7 232,657元 同上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7/35 945,200元 同上 5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全部 434,900元 原物分割,由原告乙○○○依5/8比例,其他繼承人各依1/8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房屋 高雄市○○區○○街00號 25000/100000 9,325元 原物分割,由各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各1/4分割為分別共有。 7 存款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1,000,000元 原物分割,由原告乙○○○取得5/8比例,其他繼承人各取得1/8比例。 8 存款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2,133,297元 9 存款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199,605元 10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興分行0000000000000 1,634,054元 11 存款 第一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 1,476,606元 12 存款 第一銀行灣内分行00000000000 10,855元 13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 25,314元 14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00000000000 53,949元 15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 15元 16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大順郵局00000000 4元 17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建工郵局00000000 993元 18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大順郵局00000000000000 4,773元 19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 259,950元 20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 3,482元 21 投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託部路博邁全球策略收益債券T台配 930,000元 22 投資 玉山商業銀行苓雅分行高盛新興市場債券基金x股對沖級別南非幣(月配息)00000000000 105,613元 23 投資 玉山商業銀行苓雅分行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AA穩定月配美元00000000000 403,345元 24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131元 25 其他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被保險人乙○○○) 653,676元 合計 16,379,415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25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共計16,379,415元。 ⒉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9,699,815元【計算式:(16,379,415-245,671-232,657-945,200-9,325)×5/8+(245,671+232,657+945,200+9,325)×1/4=9,699,815,整數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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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