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400號
KSYV,114,家補,400,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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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0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羅婉婷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
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
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莊日妹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3,908,088元,
而原告主張之應繼分為3分之1,故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1,302,696元(計算式:3,908,088元×1/3=1,302,69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編號 種類 項目 價額(新台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面積:98㎡,權利範圍:1/3) 2,058,000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面積:62㎡,權利範圍:1/3) 1,302,000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面積:10㎡,權利範圍:1/3) 210,000元 4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權利範圍:全) 128,200元 5 存款 中華郵政00000000帳號 272元 6 存款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號 9,409元 7 存款 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號 3,363元 8 保險 台銀人壽鴻福還本終身壽險0000000000 161,177元 9 保險 南山人壽還本終身保險Z000000000 35,667元 總計:3,908,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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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