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231號
KSYV,114,家聲,231,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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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31號
聲請人 即
程序監理人 楊雪貞律師

關 係 人 00

A02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0號、第0號監護宣告事
件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2萬5千元,由關係
人00、A02各負擔2分之1。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裁定擔任108年度監宣字第688
號、第827號監護宣告事件受輔助宣告人A1之程序監理人,
業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職務完畢,爰依法聲請裁定酌給程
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
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前項酬
金,法定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
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
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
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
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
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家事事件法
第16條第4項、第5項、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
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0號、第0號監護宣告事件,前
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選任聲請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之人A1
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與關係人00前往探視A1並進行訪談
,亦與第三人即A1之胞姊00、關係人A02及其配偶00進行訪
談,並提出程序監理人建議書,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
務完畢,並有程序監理人陳報狀可憑,是聲請人聲請核定報
酬核屬有據。又本院通知關係人00、A02(下合稱關係人2人
)表示意見,00於114年8月4日具狀表示意見,A02未具狀表
示意見,有本院通知(稿)、送達證書、00之陳報狀可查。茲
依上揭法定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提出各次訪談時間,暨
本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
準,及程序監理人提出之報告等一切情狀,爰認本件程序監
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5,000元,要屬合法有據。再參以
本件程序監理人之選任既為受輔助宣告人利益所為,上開程
序監理人之報酬應由關係人2人即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688
號、第827號監護宣告事件之聲請人平均分擔。至關係人2人
各自先前預納程序監理人報酬之部份酬金,自得予以扣除,
併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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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