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190號
KSYV,114,家聲,190,20251001,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000年度家聲字第000號請求給
付扶養費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該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3日
、10月22日之開庭狀況,以利後續司法救濟程序之提起,爰
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上
述各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
一部分,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
確定致影響裁判安定性,乃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是以,聲請權人應於前揭法
定期限內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倘逾期始
行聲請,即非合法。
三、經查,聲請人固為本院000年度家聲字第000號請求給付扶養
費事件之當事人,惟該事件業於114年2月17日裁定確定,有
本院索引卡查詢、裁定確定證明書及000年度家聲再字第000
、000、000號民事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又聲請人係於114年
8月19日始提出本件聲請,亦經核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請狀」上之收文章戳確認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逾裁
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法定期限始提出本件聲請,其所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固另提出家事陳報狀為其他主張
或陳述,然俱與本件所應審究者無涉,自無贅敘之必要,附
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