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0號
原 告 夏00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00
被 告 夏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應按附表一「本院認定
之分割方式」欄所示之分割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3年11月3日過世,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其配偶即原告甲○○、子女即原告乙○○
、被告丁○○共同繼承,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而該等遺
產現仍為兩造公同共有,無法協議分割,為此,爰依民法第
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二、被告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64條所明定。經查,原告前 揭主張,有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兩造之戶籍 謄本、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 土地之登記資料、被繼承人名下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 交易明細等項在卷可稽(見家補卷第10至17頁;本院卷第17 3至192、197至214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如附表一所示丙○○之遺產現為兩造所公同共有,又尚 無依法律規定或契約不得分割之情形,而迄未分割,則依民
法第1164條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該等遺產,核屬於法有 據。
㈡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824條之規定,共有人因共 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解決,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 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84年度台上 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 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 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 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 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民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 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 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 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 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各項遺產性質、 經濟效用及各繼承人間利益之公平均衡,認就附表一編號1 至7所示土地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至附表一編號8 至15所示之存款、溢繳款,則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要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並參酌 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等一切情事,判決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 明文,此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觀之家事事件法第 51條規定即明。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在性質上並無訟爭性, 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裁判結果仍無不同,故由敗訴之一造 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 訟費用宜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訴訟 費用。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鵬勝附表一: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編號8至15所載金額若未標明 幣別,即為新臺幣)
編號 遺產項目 本院認定之分割方式 1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5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7)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1.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46.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95.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5)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70.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87.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 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帳戶存款23,528元(帳號:000000000000)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9 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帳戶存款278,937元(帳號:000000000000)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鼓山郵局帳戶存款110元(帳號:00000000000000)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1 元大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戶存款美金10,314.94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2 元大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戶存款10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3 元大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戶存款24,654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戶存款3,610元(帳號:00000000000000)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5 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丙○○溢繳款24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乙○○ 3分之1 2 甲○○ 3分之1 3 丁○○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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