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180號
KSYV,114,家繼訴,180,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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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80號
原 告 OOO



被 告 OOOO(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
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以114年度家補字第226號裁定,
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2日由原告收受,有該裁定書及
本院送達證書1紙等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亦有
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為憑。依上開規
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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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