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101號
KSYV,114,家繼訴,101,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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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
即追加原告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蔡○○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人聲請裁定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寅○○卯○○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院○○○
年度家繼訴字第○○○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追加為原告,
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
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
同意。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第828條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之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
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
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適用,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
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
人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
欠缺。末者,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
,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
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
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蔡○○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
人,而已故之蔡○○蔡○○蔡○○分別為蔡○○所生之長男、次
男與叄男,至蔡陳○○蔡○○之配偶,林○○蔡○○巳○○則均
蔡○○之子女。又蔡○○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前經法院
判決遺產分割確定在案,然聲請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始查悉
蔡○○蔡○○蔡陳○○林○○蔡○○巳○○於民國65年9月2
0日即立有「約定書」,約定蔡陳○○林○○蔡○○巳○○
意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5千元之代價,將蔡○○自蔡
○○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其應繼承部分轉讓予蔡○○蔡○○。茲
聲請人既分別為蔡○○蔡○○之繼承人,自應繼承並公同共有
該「約定書」所載債權。又本件涉訟之訴訟標的對全體繼承
人須合一確定,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
起訴,因尚有相對人未一同起訴,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關於聲請人所稱其等與相對人均為蔡○○之繼承人或再
轉繼承人等主張,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紀錄
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及本院○○○年度家繼訴字第○○○號民事
判決書等證據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其所
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權利,係基於該公同共有債權起訴
請求被告給付,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
要,自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
事人始屬適格。是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大貴附表一:
編號 姓名 地址 1 亥○○ 高雄市○○區○○路○○○巷000號 2 戌○○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3 未○○ 同上 4 蔡○○ 同上 5 地○○ 高雄市○○區○○街000號 6 甲○○○ 高雄市○○區○○街000號 7 丙○○ 高雄市○○區○○00號 8 酉○○ 同上 9 宇○○ 新竹縣○○鄉○○街00巷0弄00號 10 黃○○ 臺南市○區○○○路000號7樓之3 11 丁○○○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12 戊○○ 高雄市○○區○○路00號 13 宙○○○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14 玄○○ 同上 15 午○○ 同上 16 申○○ 高雄市○○區○○路0巷0弄00號 17 天○○ 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 18 己○○ 高雄市○○區○○街00號 19 乙○○ 高雄市大樹中華路136 20 癸○○ 高雄市○○區○○路0號 21 子○○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1 22 丑○○ 新北市○○區○○路00號7樓之8 23 辛○○ 高雄市○○區○○街00巷0號2樓 24 庚○○ 高雄市○○區○○路0巷00號 25 壬○○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附表二: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03.91 全部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8152.10 2分之1 3 土地 同段00地號 5907.17 同上 4 土地 同段00地號 960.0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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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