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0號
原 告 蔡朝鵬
被 告 戊○○
辛○○
乙○○
甲○○○
庚○○
己○○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戊○○、辛○○、甲○○○、庚○○、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丁○(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35年9月22
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被繼
承人無配偶及子嗣,系爭遺產應由其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繼
承,惟兄弟姊妹均已死亡,且其兄弟姊妹之子女多數已拋棄
繼承,目前僅且原告(父蔡○○居)、被告戊○○(父鄭○○)及被告
辛○○、甲○○○、庚○○、己○○(上四人之母謝○○纏)、乙○○(代位
其母謝○○即謝○○纏之女繼承)代位繼承,故兩造均為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無法聯繫被告戊○○,
致無法協議分割遺產,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
產。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辛○○、乙○○、甲○○○、庚○○、己○○則以 :請求依應繼分 比例分割等語。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 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 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 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 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六、經查: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留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之事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 (本院卷一第31頁-第53頁),且為被告乙○○所不爭執,被 告戊○○、辛○○、甲○○○、庚○○、己○○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 未以書狀作何與原告主張不同之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可 認為真實。
(二)被告辛○○雖曾於114 年8 月21日以書狀主張,謝○○纏之繼承 人為辛○○、乙○○、甲○○○、庚○○、己○○、謝○○等六人,應繼 分各為各1/72*1/6=1/432(本院卷二第439 頁以下);惟謝 ○○已於111年7月25日死亡,並無配偶及子女,有除戶之戶籍 謄本可佐(卷一第225頁),其應繼分已轉由其兄弟姊妹即被 告辛○○、乙○○(代位其母謝○○繼承)、甲○○○、庚○○、己○○繼 承,故謝○○纏之繼承人為被告辛○○、乙○○、甲○○○、庚○○、 己○○等五人,不包含謝○○,應繼分各為1/72*1/5=1/360。(三)兩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因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 定,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繼續保持分別共 有,核屬分割遺產之方法,且依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未侵害未到場之被告對於遺產之權利,應屬公平適當,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裁 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 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兼顧兩造之利 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原告請 求分割系爭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
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諭知如 主文第2 項所示。
八、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附表一:被繼承人丁○之遺產
編號 種類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式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1/24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24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1/24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24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丙○○ 1/72 2 戊○○ 1/72 3 辛○○ 1/360 4 乙○○ 1/360 5 甲○○○ 1/360 6 庚○○ 1/360 7 己○○ 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