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186號
KSYV,114,家救,18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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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86號
反 聲請人 王○○


代 理 人 杜貞儀律師(法扶律師)

反 聲 請
相 對 人 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反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事件
(本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號),反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而反聲請
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本院認反聲請
人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又本院就反聲請人之請求
為形式審查,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反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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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