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275號
KSYV,114,司養聲,27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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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收養人 張○○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

關 係 人 張○○

關 係 人 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A03(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三日收養A04(女,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關係人均確定
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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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