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75號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張○○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 關 係 人 張○○ 關 係 人 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3(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三日起收養A04(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養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關係人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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