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14年度,487號
KSYV,114,司繼補,487,20251031,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A01



輔 助 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
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
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