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14年度,480號
KSYV,114,司繼補,480,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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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A03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
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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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