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14年度,466號
KSYV,114,司繼補,46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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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A01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A03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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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