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14年度,462號
KSYV,114,司繼補,462,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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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
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
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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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