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4788號
KSYV,114,司繼,478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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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788號
聲 請 人 A01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A02(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於
114年5月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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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