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4782號
KSYV,114,司繼,4782,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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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782號
聲 請 人 江本善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郭璧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0,000
元,代墊費用新臺幣768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41
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
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又聲請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
遺產、製作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
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聲請
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等。另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
出公示催告、變賣遺產之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下同)1,000
元、地價稅592元、郵資161元、交通部公路總局規費15元,
爰依法聲請本院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414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6號民事裁
定、本院113年度司家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遺產清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12及113年地價稅繳款
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收據聯)、購買票
品證明單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
繼字第4414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6號、113年度司家拍
字第10號等卷宗核閱屬實。準此,聲請人本於遺產管理人之
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業已清查遺產、製作遺產清冊、聲請公示
催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聲請變賣遺產..
.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變賣被繼承人之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清償債務及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
項須處理;考量遺產總額、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
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
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金額
核定為30,000元,即屬適當。又本件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遺
產所墊付之地價稅592元、郵資161元、交通部公路總局規費
15元共計768元之部分,應予准許,至聲請人主張之代墊聲
請公示催告、變賣遺產之程序費用各1,000 元,業經本院分
別於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6號、113年度司家拍字第10號之
裁定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
,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爰一併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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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