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補字第86號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 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 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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