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4年度,173號
KSYV,114,司家催,173,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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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被繼承人許營良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民國95年8月20日
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縣○○
鎮○○路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
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1年2月內,向聲請人余景登律師(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41
樓之2)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
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年籍資料詳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於民國95年8月20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 第5293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執行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 於一定期限內為報明債權及為願否受遺贈之聲明等語。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之事項,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 第5293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 單、遺產清冊各乙份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 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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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