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A01
失 蹤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A02(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為宣告
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
陳報其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乃失蹤人A02(年籍詳主文第1項 所示)之次子,失蹤人於民國107年8月23日開車出門遭遇意 外事故即音訊全無,經報案請求協尋,迄今仍未尋獲,其生 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 ,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及第1 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 人口案件登記表、網路新聞連結、照片及尋人啟事為證,復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前案紀錄資料、在監在押資料、 入出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勞保與就保資料、就醫紀 錄資料、殯葬設施使用資料,可知失蹤人於107年8月23日失 蹤經報警協尋,亦查無失蹤人於107年8月23日後之相關資料 乙事,有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 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局 WebIR查詢結果、健保WebIR查詢結果、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 4年9月2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1470838300號函等件足憑(本院 卷第39至41、43、45、51、53、55、61至65頁),綜合上開 事證,堪認失蹤人於107年8月23日即已失蹤,故聲請人主張 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7年等情為真實。從而,本件宣告死亡 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