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46號
KSYV,114,亡,46,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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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董凱勝

失 蹤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A01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A01(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九樓之一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
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1之戶籍經原屋主於民國109年11月
18日以其久未居住為由,申請將失蹤人之戶籍遷出,嗣經高
○○○○○○○○於110年3月26日將失蹤人之戶籍遷至該所,且因
行方不明,經其女甲OO於110年9月4日向警方通報為失蹤
人口,且均查無其就醫紀錄、殯葬設施使用、入出境紀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項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年金
或津貼、社會福利津貼、公教退撫給與、財產及綜合所得稅
稅籍資料等紀錄,足認失蹤人至遲於110年9月4日(斯時86
歲)行蹤不明,失蹤迄今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A01
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高雄
○○○○○○○○實地訪查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函文
暨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高雄市三民戶政事務114
年4月10日函文暨檢附之高雄市殯葬管理處函、内政部移民
署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書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衛生福利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函文及財產及所得查詢資料、勞保健保查詢結果
等件為憑,參以上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顯示失蹤人於11
0年9月4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堪認失蹤人至遲於110年9月4
日起即已失蹤,失蹤迄今已逾3年為真實。從而,本件宣告
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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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