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3年度,32號
KSYV,113,重家繼訴,32,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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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
抗 告 人 甲OO
乙OO
丙OO
共 同
代 理 人 呂郁斌律師
相 對 人 丁OO
戊OO
己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追加原告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
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
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
,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在本案中已為被告身分,顯不適合變
更為原告身分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追加原告之裁
定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有送達證書在卷,是依上
開規定,本院於將抗告事件送抗告法院前,即得以所為裁定
不當,撤銷或變更之。又抗告人已為被告身分,尚毋庸追加
為原告,爰依上開規定撤銷之。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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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