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3年度,16號
KSYV,113,重家繼訴,16,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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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複代理人 江昇峰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思紐律師
賴鴻鳴律師
被 告 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解除陳妍蓁律師、黃俊達律師、陳思紐律師、賴鴻鳴律師之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六」、「被繼承人A01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提存款」、「遺產名稱」欄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
112年度存字第000號提存金債權新臺幣1,817,429元及利息」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109年度存字第000
號提存金債權新臺幣1,817,429元及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
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見本院卷3第245頁),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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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