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528號
KSYV,113,監宣,528,202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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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A01

非訟代理蔡坤展律師
相 對 人 A02

程序監理人 A0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萬8千元,由兩造各負擔2分
之1。
  理 由
一、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
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前項酬
金,法定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
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
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
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
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
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家事事件法
第16條第4項、第5項、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
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裁定選任A03律師擔任受監護
告之人A04之程序監理人。嗣程序監理人與兩造進行會談3次
,瞭解兩造之意見、勘查受監護宣告之人安置處境與居住狀
況及到院閱卷,並提出程序監理人建議意見,有程序監理人
提出陳述意見狀2份可佐。又兩造對於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
預估為38,000元,均無異議,各願自分擔2分之1費用(見本
院114年9月23日訊問筆錄),並均已繳納完迄。茲依上揭法
定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所進行上揭各次工作
之時間與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提出之工作報酬計算
說明,暨兩造對程序監理人報酬數額、分擔意願及比例等情
,爰核定本件程序監理人之報酬酌定為38,000元。又本件程
序監理人之選任既為受監護宣告人利益所為,兩造已陳明願
各自分擔2分之1,故酌定上開程序監理人之報酬由兩造平均
分擔。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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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