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簡字第6號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5號
原告即反請
求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雨萱律師
被告即反請
求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千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