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181號
KSYV,113,家親聲,181,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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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丁○○越南籍




非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依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與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乙○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會面交往。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越南籍,兩造未婚生育未成年子女
乙○○(年籍資料見主文第1項,以下逕稱其名),乙○○經相 對人認領,並經兩造協議,將乙○○親權由相對人獨任。惟聲 請人因相對人家暴,而於民國113年4月間與相對人分居後, 於113年7月間探視乙○○時,發現乙○○臉上有傷痕,擔心係遭 相對人家暴;嗣於113年8月再次探視乙○○時,竟又遭相對人 家暴。又相對人於本院因兩造間暫時處分事件達成訴訟上和 解,暫定聲請人與乙○○之會面將時間與方式後,相對人多次 拒絕或藉故阻撓,致聲請人無法順利探視乙○○,期共任親權 達繼續照顧乙○○之目的,始為本件之聲請。此外,考量聲請 人如未共任親權,日後必須離開臺灣,縱本院酌定會面交往 時間與方式,事實上亦可能形同沒有實益的會面交往。故依 據民法第1055條第3項、第5項、民法第1094條之1等規定, 聲請本院改定聲請人共任親權,有關戶籍遷徙由雙方共同決 定,其他均由相對人單獨決定,並酌定會面交往方式。聲明 :㈠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共同任之。㈡准予聲請人得依附件所示之方 式及時間與未成年子女乙○○會面交往。
貳、相對人則以:聲請人對於探視乙○○時間不穩定、生活不穩定。故請求駁回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的聲請。又聲請人欠缺在探視期間應履行主要照顧者之知能及意識,探視期間照護及替乙○○整理隔日托育上課生活備品部分,聲請人多處於無心處理狀態,幾經溝通仍不願改善,此情致使乙○○處於不安定狀態,影響其身心健全發展。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會面交往寬容性之原則,固應予探視之權,惟應限制過夜和單獨出遊等語置辯。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



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 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 定之;又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 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 健康情形。㈡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 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 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㈤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 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㈥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 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 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 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 、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 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3項及第1055條之1定有明文。次 按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 民法第106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未婚育有乙○○,經相對人於111年9月14日認領後 ,兩造於同年10月6日協議由相對人獨任乙○○之親權等情, 有高雄○○○○○○○○函檢附之相對人辦理認領、協議親權之文件 在卷(見本院卷第107至117頁),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
三、本院函囑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高雄分事務所對兩造進 行調查,經其提出訪視報告略以:...綜合評估及建議:1. 監護動機與意願評估:聲請人與相對人皆具監護被監護人( 按:即乙○○,下同)之意願,聲請人主張共同監護,主要是 可以爭取多陪伴被監護人的時間;相對人認為聲請人無意照 顧被監護人,主要是想藉由監護被監護人繼續留在台灣,加 上二造溝通不良,因此主張單獨監護。2.探視意願及想法評 估:聲請人欲爭取更多探視的時間,願意為了探視而放棄晚 上的兼職工作,亦要爭取可以跟被監護人過夜、出遊;相對 人認為聲請人無意願且照顧能力不佳,以及聲請人住所人員 出入複雜,目前無意願讓聲請人與被監護人過夜與變更探視 地點的想法。3.經濟與環境評估: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為 新臺幣(下同)3萬9千元,扣除支出仍有些微餘額;其居住 環境為透天厝其中一間房間,加上與友人合租,空間略顯不 足與安全性亦需多方考量。相對人自營家具規劃設計行業, 每月收入平均為8萬元,雖無其他負債但因自身開銷大,故 每月僅能維持收支平衡,住所為一透天厝,空間充足加上相 對人在翻新房子時,將被監護人的活動空間納入考量,提供



被監護人良好的成長空間。4.親職功能評估:聲請人再次見 到被監護人為近2、3個月之事,僅知悉被監護人目前每次會 喝000-000CC的牛奶,其他關於被監護人的事項不甚清楚, 但在社工訪視期間,聲請人對被監護人的照顧技巧是為熟練 的,評估聲請人照顧能力尚可,但親職能力的其他面向較為 不足;相對人知悉被監護人生活作息、成長曲線發展、喜好 ,但與被監護人的接觸較少,在照顧狀況(前述地板積水、 讓被監護人裸身在大門口處走動)略為不適當,評估相對人 具照顧意願但照顧知能仍有進步空間。5.支持系統評估:聲 請人單獨在台灣生活,其家人皆在越南,平時多以Line作為 往來的媒介,若遇有緊急事件多請友人協助,親屬之間的支 援無可近性,仍需由特定的友人協助,評估支持系統較為薄 弱;相對人親屬多居住於附近平時往來頻繁,相對人母親、 相對人二姊更是機動性的協助照顧被監護人,評估支持系統 良好。6.情感依附關係與意願評估:聲請人會針對被監護人 遇到的情境立即給予肢體上、口頭上的回應,被監護人亦無 抗拒,二人互動自然,評估依附關係尚佳:相對人與被監護 人的互動較少肢體接觸,較多在一旁看顧,被監護人亦自然 地探索無抗拒相對人,評估二人依附關係安全、普通。7.綜 合而論:就監護權動機與意願,二造各有不同的主張,聲請 人主張共同監護,相對人因不願與聲請人溝通,主張單獨監 護,而現況二造持續無法達成共識。就探視意願及想法而論 ,聲請人欲爭取更多探視的時間,願意為了探視而放棄晚上 的兼職工作,亦要爭取可以跟被監護人過夜、出遊;相對人 認為聲請人無意願且照顧能力不佳,以及聲請人住所人員出 入複雜,目前無意願讓聲請人與被監護人過夜、出遊與變更 探視地點。就經濟與環境、支持系統而論:聲請人獨自在台 灣就學需要自行負擔生活所有開銷,得有穩定的收入才能維 持生活,然聲請人於便當店的工作收入不豐,若增加負擔未 被監護人生活的部分,得做好金流管理僅能維持收支平衡; 相對人每月收支平衡,加上相對人母親提供經濟、照顧支援 ,此部分皆優於聲請人。就親職功能,聲請人、相對人若能 藉由親職教育增進相關知能,對於被監護人目前發屐階段所 需之照顧技巧精進,必能提供被監護人更佳之照顧品質。就 情感依附關係與意願而論,二造著重的照顧面向不同,聲請 人多與被監護人有肢體接觸、口語互動,相對人多在一旁看 顧被監護人,而被監護人與二造相處時皆互動自然,二造皆 與被監護人有正向且安全的依附關係。綜合而論:目前被監 護人為1歲6個月之年齡,正值「信任與不信任」之發展階段 ,需要提供足夠的生理照顧與安全的心理依附,才能健康地



成長,就監護動機與意願的部分,聲請人具監護意願,但其 動機較為了能夠留在台灣生活,加以聲請人經濟、照顧時間 、住所環境、支持系統等相較相對人皆為弱勢,但若二造若 能成為合作父母,共同位被監護人成長而努力,二造在監護 權分歧的意見便能夠達成共識,不過目前二造缺乏良善之溝 通意願,若被監護人往後需要由監護人代為做出重大決定時 ,應由相對人單獨監護較為適合。在探視部分,基於被監護 人生長所需之親情依附,父親與母親各自在嬰幼兒成長過程 中有其重要的養分,如:母親可提供生理、心理之安全感, 對此階段之被監護人能養成信任的正向發展;父親則可透過 陪伴、遊戲等促進嬰幼兒大腦之發展,正向的與他人連結之 態度,故就「友善父母」原則應讓聲請人依被監護人之發展 狀況給予合理頻率、時間之探視,以維繫親情等語,此有訪 視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7至177頁)。  四、另參酌本院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略以:...調査内容暨總 結報告:...(三)本件相對人是否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 有不利於乙○○之情事,爰就聲請人主張事由為調查:1.相對 人是否對聲請人、乙○○有家庭暴力行為:....綜合上開調查 ,本件兩造因生活習慣差異、子女照顧方式、聲請人工作及 探視問題頻發爭執,觀察兩造性格迥異,聲請人在生活模式 、教養方式、時間管理上比較隨意、不拘小節,相對人個性 嚴謹細心,因此,相對人容易對聲請人舉措「看不下去」而 不滿,聲請人則對於相對人「碎唸」、「干預」也感到被貶 抑,兩造情緒容易被他方勾起而互有口角及肢體衝突,雙方 皆有親密暴力行為,惟就受傷部位而言,相對人「打頭」、 「掐脖」舉動較具危險性;又,觀察兩造衝突時並未迴避乙 ○○,乙○○多次目睹兩造爭執及肢體衝突,此不利於乙○○身心 健康發展,兩造皆應留意自身言行舉止、避免在未成年子女 發生衝突;另,本件相對人對乙○○應無家庭暴力行為或有不 當照顧狀況。2.相對人是否有片面阻撓聲請人探視行為:.. .小結:整體而言,112年12月6日暫定會面交往方式後,兩 造大部分時間會依照和解筆錄約定之會面交往方式進行會面 ,少數因聲請人生病、聚餐或工作因素取消會面。觀察相對 人雖然在過夜會面議題上態度比較強硬,但相對人也有善意 父母行為,如自己有事無法親自出席會面,相對人會事前聯 繫聲請人及相對人母親,安排好探視時間及地點,天候狀況 不佳時也會協助接送乙○○,乙○○身體狀況或學校訊息,相對 人也會傳訊息通知聲請人。惟,本件兩造皆有非善意父母行 為,聲請人曾有無故未探視也未告知的情形,亦曾沒有顧及 乙○○生活作息半夜探視影響乙○○休息及情緒狀態,也有違反



和解筆錄協議在未告知及未經相對人同意下逕自帶乙○○外出 用餐和失聯等;相對人也有單方中斷通訊或談話,以及單方 終止單次會面行為,兩造都有需要調整之必要。另,家事調 查官實地訪視觀察兩造在相對人大寮住處會面互動狀況,當 社工詢問聲請人帶乙○○外出之行程及用餐狀況時,相對人不 滿並當眾人面前大聲斥責聲請人「妳要不要看妳在說什麼」 、「這是妳要吃的,還是小孩要吃的」、「我再一次警告妳 ,沒有我們允許,妳不可以擅自帶乙○○出去」等語,相對人 未留意乙○○目睹兩造衝突,並害怕跑去找相對人母親抱抱尋 求安撫,相對人可能需要思考具敵意、衝突的會面氛圍,對 乙○○而言是否適當。而聲請人在親職能力上確實也有不足情 形,如:會面期間聲請人有準備拼圖要給乙○○玩,未成年子 女剛滿2歲,但聲請人提供拼圖是42片,完全超出未成年子 女發展階段及能力,互動時,聲請人也未教導乙○○認識顏色 、形狀、訓練手眼協調能力;當日聲請人有準備晚餐(外食 ),聲請人有拿未成年子女小碗、小湯匙分食給乙○○,乙○○ 可以乖乖坐在小桌子面前吃飯,但觀察聲請人準備的食物是 海鮮豬肉燴飯,口味偏向重鹹、納含量高之食物,對於腸胃 消化系統尚在發育的幼兒不太適合,依乙○○年紀需要清淡原型食物,並留意乙○○對於不同食物有無過敏反應,家事調 查官可以理解相對人為什麼會抱怨聲請人「這是妳要吃的, 還是小孩要吃的」以及對於照顧之擔憂,聲請人有加強親職 知能之必要。(四)總結:綜合上開調查内容,本件相對人 對乙○○並無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嚴重不當照顧之情事,相 對人照顧期間有安排固定住居所,提供乙○○穩定的生活照顧 ,家庭支持系統能發揮協助照顧功能,與托嬰中心親師互動 良善,雖然乙○○曾有受傷或住院狀況,但相對人有即時提供 乙○○必要醫療照顧,且並未對乙○○有兒虐或家暴行為,也能 持續配合社會局一線、二線社工、育兒指導老師定期訪視, 整體評估相對人沒有不當照顧行為。又,相對人在會面交往 議題上雖有非善意父母行為,諸如:單方中斷通訊、單方终 止或取消會面、不同意過夜會面等,但也有促進會面的善意 舉動,兩造分居後迄今聲請人大致上都還能與乙○○會面交往 ,並非终局阻撓聲請人與乙○○會面探視,且聲請人亦有無故 未探視、沒有留意乙○○生活作息半夜探視影響乙○○休息及情 緒狀態、擅自帶乙○○外出用餐和失聯之非友善行為,兩造均 有可受歸責之處,因此,評估本件並未達到改定親權之要件 等語,此亦有本院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3 至335頁)。
五、從而,依據前述事證,本院認本件兩造間之會面交往不順,



  並非相對人單方面之非友善舉措所致,且兩造在本院協助下 ,亦已能使聲請人與乙○○為穩定之會面交往,是聲請人主張 此部份已達改定親權之要件即無足採;又本件聲請人業已取 得工作許可,得合法在台灣居留,此有勞動部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447頁),是本件即無聲請人所稱之因無法行使 親權而須遭廢止居留許可之情(況本件聲請人亦有權依據附 表所示之方式,與乙○○會面交往,詳後述),是聲請人此部 份主張亦無足採。從而,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末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  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  55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為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兼顧未成年子女人格之正常發展,並滿足親子孺慕之情,爰  參考兩造之意見及社工之評估、家事調查官之建議,並考量  積極促進親子會面,有助維持聲請人與子女之關係,亦可強  化聲請人之親職能力,裨益子女與聲請人建立情感依附,爰  依聲請酌定聲請人與乙○○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如附表,爰 裁定如主文第1項。相對人應恪遵附表指示,盡力促進會面 交往,如無正當理由妨礙聲請人與子女會面交往,聲請人仍 得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併此敘明。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斟酌後認對裁判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詳予論駁,附此 敘明。
伍、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虹妤附表:
聲請人與乙○○會面交往時間、方式、應遵守規則如下:一、時間:
A.一般會面交往方式:
(a)乙○○幼稚園階段
  聲請人得於每遇二、三下午4時30分至未成年子女就讀之幼兒  園(目前為:高雄自強非營利幼兒園,地址:高雄市○○區  ○○街00號),偕同乙○○外出、同遊,至當日晚上8時前送回相 對人住處(目前為:高雄市○○區○○路000○00號);會面交往



期間聲請人應協助乙○○用餐、盥洗、準備隔日上課所需書包 備品。
(b)未成年子女就讀國小後
  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二、四週星期日早上10時至相對人住所,  偕同乙○○外出、同遊、同宿,至星期一早上7時30分前將陳  伊娜送去就讀學校上課;會面交往期間聲請人應協助乙○○  用餐、盥洗、準備隔日上課所需書包備品。
B.農層年期間之會面交往:
 聲請人得於每年農曆春節初二、初三上午10時至相對人住所, 偕同乙○○外出、同遊,至當日晚上20時將乙○○送回相對人住所 。
C.乙○○就讀國小後,寒暑假期問之會面交往方式:(a)寒假期間:維持一般會面交往方式。
(b)暑假期間:除一般會面交往方式外,可增加5日同住期間,可 為一次性或分割數次方式進行,具體時間由兩造協議,如未 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自放假第1日開始連續計算5日。聲請人 得於探視日上午10時至相對人住所,偕同乙○○外出、同遊、 同宿,至最末日晚上8時將乙○○送回相對人住所。D.母親節、聲請人生日,未成年子女固定與聲請人慶祝。聲請人 得於探視日上午10時至相對人住所,偕同乙○○外出、同遊至當 日晚上8時將乙○○送回相對人住所。
E.未成年子女年滿16歲,有關會面交往行使,尊重乙○○之意願。2.方法:
(1)上開有關會面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於兩造同意下,可自 行協議與調整。
(2)會面交往前,聲請人應於會面交往前1日晚上8時前,通知相 對人會面交往相關事宜。
(3)聲請人於會面交往當日遲於1小時未前往會面交往,視同放棄 該次會面交往,相對人及乙○○均無庸等候。
(4)會面交往期間内,聲請人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 行為。
(5)兩造及乙○○之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兩造應 隨時通知對造。
(6)兩造皆得參與學校排定家長應參加之活動,如家長日、家長 座談會、運動會、校慶、畢業典禮、成果發表會。3.應遵守規則:
(1)兩造應共同致力維持會面交往過程之平和順暢。(2)兩造均不得有危害乙○○身心健康之行為。(3)兩造均不得對乙○○灌輸反抗或仇視對造之觀念。(4)兩造會面交往前後,應善盡交接事宜,交付乙○○所需物品,



諸如:學校書包作業、健保卡、藥物、乙○○指定之物品(如 :習慣的玩具、衣物、安撫物等),並就照護乙○○有關事項( 如:日常作息、身體狀況、餐食等)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 式告知他方。
(5)會面交往期間,有關乙○○依其課業或生活作息所應完成之事 務,兩造應依其平時情形督促或協助乙○○完成。(6)如於會面交往期間,乙○○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相對人無法就 近照料時,行使探視權之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其 於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乙○○保護教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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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