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OO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OO
戊OO
丁OO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肆仟柒佰壹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
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依職權調查
證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77條之11
分別定有明文。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
之。故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
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
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
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
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
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
例定之。次按,因財產權起訴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2條第
2項亦有明文。前開規定及說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乙○○於原審起訴請求分割兩造之被繼承人
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主張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
所示,而上開遺產價值合計共新臺幣(下同)635萬3,262元
(詳如附表一所示),按上訴人應繼分5分之1 計算,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7萬652元(計算式:0000000×1/5=0000
000,不足一元部分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上訴費用2萬4,714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同時提
出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附表一:己○○(民國108年1月23日死亡)之遺產編號 遺 產 項 目 價額(新臺幣, 不足一元部分四捨五入) 備註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57.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51萬1,998元 依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所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見家補卷第19至21頁) 2 座落編號1土地之同上區段548建號房屋(門牌:同區文武三街188巷3號,權利範圍:全部) 4萬2,40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見家補卷第15頁)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55.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被繼承人與兩造公同共有) 以1/24計算為7萬2,563元 依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所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見家補卷第25至28頁)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2.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被繼承人與兩造公同共有) 以1/24計算為6,701元 依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所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見家補卷第29至32頁)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87.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被繼承人與兩造公同共有) 以1/6計算為53萬9,626元 依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所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見家補卷第33至35頁)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462.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被繼承人與兩造公同共有) 以1/6計算為103萬268元 依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所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見家補卷第37至39頁)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304.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被繼承人與兩造公同共有) 以1/6計算為84萬4,761元 依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所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見家補卷第41至43頁) 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社東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36元及利息 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19頁) 9 高雄三信苓雅分社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30萬4,909元及利息 原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金額(見家補卷第17頁)。 高雄三信苓雅分社112年2月5日餘額證明書、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207、287至289頁) 總計:635萬3,262元 說明:上開編號1、3至7之遺產價值均以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核算。編號1遺產之公告土地現值為61,614元、編號3、4遺產之公告土地現值為4,900元、編號5遺產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7,280元、編號6遺產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3,372元、編號7遺產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6,651元。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乙○○ 5分之1 2 甲○○ 5分之1 3 戊○○ 5分之1 4 丁○○ 5分之1 5 丙○○ 5分之1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