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539號
KSYV,112,家親聲,539,202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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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39號
                         第585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人 乙○○

非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複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
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
程序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序監理人丙○○○○○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萬6,000元,由甲○○負
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又法
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
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
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
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
費用在內。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
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事
涉未成年子女王世佑王梓菲(下合稱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因兩造意見歧異,為確保未成年子女表意權及聽審請求權,
及瞭解、妥善安排兩造之照顧及探視等事項,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15日依職權裁定選任丙○○○○○為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
理人,並由甲○○於收受該裁定7日內預納程序監理人酬金3萬
8,000元(見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39號卷二第137至139
頁)。嗣程序監理人與兩造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談、家庭訪
視,並提出程序監理人報告及訪談摘要(見本院112年度家
親聲字第539號卷二第193至205頁)供本院參考。是本院茲
依上揭法定標準,審酌丙○○○○○透過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進
訪談,實際瞭解兩造對未成年子女之教養互動情形、相處
及實際照顧情形、會面交往狀況、未成年子女實際受照顧狀
況及需求等事項,確已投入相當之時間、精力,並參酌程序
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及提出之工作時間及
報酬明細說明,認本件程序監理人之報酬核定為3萬6,000元
,應屬適當。又本件程序監理人之選任既為未成年子女利益
所為,且甲○○前亦已表示願意負擔程序監理人之費用(見本
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39號卷二第19頁)故本件程序監理人
之報酬應由甲○○負擔為適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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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